各直屬商檢局、商檢研究所:
現將《出口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量、生物毒素及其他有毒有害殘存物質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你們認真學習,并在檢驗管理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四日
出口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量、生物毒素及其他有毒
有害殘存物質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口食品及農畜產品中農藥、獸藥殘留量、生物毒素及其他有毒有害殘存物質(以下簡稱“殘留量”)的檢驗管理,保證出口食品的安全衛(wèi)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wèi)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tǒng)習慣加入藥物的食品)、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劑、中藥材中“殘留量”檢驗。
第三條 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tǒng)稱商檢機構)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檢驗管理
第四條 出口食品中“殘留量”檢驗應在裝運前由產地商檢機構負責完成并出具檢驗證書或報告(或換證憑單)。
第五條 出口食品中“殘留量”項目范圍的掌握及檢驗評定的依據為:
(一)進口國對相應食品中“殘留量”項目的限量規(guī)定;
(二)出口貿易合同或信用證對相應食品中“殘留量”項目的限量規(guī)定;
(三)進口國及出口貿易合同均無相應食品“殘留量”項目的限量規(guī)定的,則采用我國國家食品衛(wèi)生項目的限量標準或其他有關出口食品衛(wèi)生的限量標準。
第六條 下列五類檢驗方法標準可作為“殘留量”檢驗操作的依據:
(一)貿易合同規(guī)定的檢驗方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行業(yè)標準(SN);
(三)商檢系統(tǒng)可等同采用的國外方法(見附件1);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五)按非標準方法審批程序已批準的方法。
第七條 “殘留量”檢驗的流程不得超過12個工作日(包括抽樣、出具檢驗報告或發(fā)證)。為了使檢驗工作順利進行,各商檢機構應做好有關報驗人的工作,使他們及時報驗,保證留有足夠的檢驗時間。
第八條 對尚未具備條件獨立在規(guī)定工作日內完成“殘留量”全項目檢驗的,可通過組成協(xié)作區(qū)協(xié)同完成檢驗,協(xié)作區(qū)組成如下:
東北區(qū):由遼寧、吉林、黑龍江商檢局組成;
西北區(qū):由北京、新疆、寧夏、甘肅、陜西、青海商檢局和研究所組成;
華北區(qū):由天津、山東、河北、河南、內蒙古、山西商檢局組成;
華東區(qū):由上海、浙江、寧波、江蘇、安徽商檢局組成;
中南區(qū):由湖北、江西、福建、廈門、廣西、深圳商檢局組成;
西南區(qū):由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廣東、海南、西藏商檢局組成。
各協(xié)作區(qū)的牽頭單位由國家商檢局指定。區(qū)內的工作協(xié)調和具體分工由牽頭單位負責落實,并將具體分工落實方案以書面形式上報國家商檢局。
第九條 凡產地商檢機構在12個工作日內無法完成的“殘留量”檢驗項目,可由產地商檢機構委托(以下簡稱委托單位)所屬協(xié)作區(qū)內其他商檢機構(以下簡稱協(xié)作單位)承擔檢驗。協(xié)作區(qū)內也無法完成的檢驗項目,可與商檢研究所聯(lián)系,由商檢研究所承擔。
第十條 委托單位在與協(xié)作單位取得聯(lián)系后將所取樣品以特快專遞寄樣,無法寄的樣品必須送樣并保證在寄、送樣過程中不使樣品受到污染或發(fā)生任何變化,寄送樣品時必須附上委托單(見附件2),抽取樣品的代表性由委托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協(xié)作單位自收到樣品之日起,于7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規(guī)定項目的檢驗并簽發(fā)委托檢驗結果單(見附件3)。協(xié)作單位簽發(fā)的檢驗結果報告只對委托樣品負責。
第十二條 協(xié)作單位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區(qū)內分工完成的,應及時與本協(xié)作區(qū)的牽頭單位聯(lián)系,由牽頭單位再行協(xié)調。
第十三條 協(xié)作區(qū)之間的協(xié)調工作由國家商檢局負責。
第十四條 有關商檢機構所設的農藥、獸藥及生物毒素標準品庫必須具備保存標準品的設施和基本條件,負責做好采購、分裝、儲運等工作,確保對各商檢機構所需標準品的供應,并可根據本款的要求,會商各商檢機構,制定出相應的標準品供應規(guī)則。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附件1
商檢系統(tǒng)可等同采用的國外方法
1. (美國)公職分析化學家協(xié)會(Association of Official Analytical Chemists,AOAC)方法 最新版
2. 美國油脂化學家協(xié)會(American Oil Chemists Society,AOCS)方法 最新版
3. 美國谷物化學家協(xié)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ereal Chemists,AACC)方法 最新版
4.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農藥分析手冊(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Pesticide Analytical Menual,FDA-PAM)最新版
5.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獸藥分析手冊(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Animal Drug Analytical Menual,FDA-ADAM)最新版
6.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微生物分析手冊(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Becteriological Analyticcul Manual,FDA-BAM)最新版
7. (美國農業(yè)部)食品安全和檢驗署(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FSIS)方法最新版
8. (略)
9. (略)
10. (略)
11. (略)
12. 英國獸藥典(British Pharmacopoeia [Veterinary])(最新版)
附件2
商檢系統(tǒng)殘留量檢驗委托單
編 號( 檢)
委托單位(蓋章) | |
被委托單位 | |
取樣時間 | |
委托商品 | |
委托樣品標記 | |
送樣數量 | |
委托項目 | |
寄(送)樣人 | |
特殊要求 | |
收樣人 | |
備注 | |
填表說明:(1)本單一式二份,委托單位留一份,一份寄被委托單位。(2)編號由各局自行連續(xù)編制,括號內委托局標記,如上海局填(滬檢)、安徽局填(皖檢)。
附件3
商檢系統(tǒng)殘留量委托檢驗結果單
品名 | | 委托單位 | |
樣品標記 | | 委托單編號 | |
檢驗方法 | | 檢驗日期 | |
檢驗結果: |
備注 |
簽發(fā) 蓋章
注:檢驗結果應包括樣品名稱、樣品標記(或編號)、被測物名稱及檢驗結果。